晨报讯 商品条码可成为识别商品来源及其他商品信息的标识。在昨天判决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自家经营的满果农庄爽脆黄秋葵的商品条码被冒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盛泰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要求盛泰公司停止销售,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

主审法官杨捷介绍,因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上海尚属首例。冒用商品条码会导致消费者以及相关销售环节中对商品来源及相关信息产生混淆,侵害商品条码专用人权益,损害相关公众利益。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来源:http://tech.sina.com.cn/it/2017-04-25/doc-ifyepsra5435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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