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 GLN 不得重新分配给另一方和/或位置。
唯一的例外是:
■ 如果 GLN 从未以外部可访问的方式发布(例如,发布到注册管理机构或直接发布到贸易伙伴),则可以立即重复使用
■ 已退出并重新引入的各方和/或地点,如果重新引入时未进行任何需要按照 GS1 GLN 分配规则标准指定的新 GLN 的修改或变更,则可以使用原始 G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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