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次的科普,大家已经知道,应用商品条码需要先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但您知道,为零售商品编制商品条码有哪些注意事项吗?

企业编制零售商品条码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遵循以下编码原则:

 

 

 

(1)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条码,反之则分配不同的商品条码(依据商品基本特征判断商品是否相同)。

 

(2)稳定性原则:商品条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商品条码在商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应保持不变。

 

(3)无含义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利用编码容量,在编制商品条码时,编码的任何部分都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一般采用流水号的方式进行编码。拓展信息

  •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商品特征以及自身商品管理需求为商品分配唯一的商品条码。

 

 

 

  •  如遇商品停产等情况,自企业将该种商品的最后一批货配送出去之日起,建议至少48个月内该商品的商品条码不被重新分配给其他商品。根据商品种类不同,这一期限可能会有所调整。例如服装类商品,最低期限可相应减少,建材等可能存放多年后才进入流通市场,这一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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