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委托加工产品已成为新时期下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一些企业对委托加工行为中应使用谁的商品条码认识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规范现象。因此,很多企业负责人疑惑到底委托加工的产品要使用哪一方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针对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质检总局于2008年2月19日下发《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很明确,只要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就应当使用委托方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不管是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还是执法人员对条码进行检查,都应遵照上述意见精神并严格执行,以更好地做好商品条码工作。
委托加工行为已成为市场化下的一种常态,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我们应正确面对并接受这一现状。但是,委托加工行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涉及到商品条码的管理也不例外,委托双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商品条码的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