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多被印刷在商品包装上,便于商品流通时商品信息的记录与流转。由于条码反映的信息不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保质期等具有肉眼可直接识别性,普通群众经常会忽略其重要性,甚至有些企业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商品条形码是有期限的。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处了一起使用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案件。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温岭市箬横镇一小作坊生产的姜饭米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姜饭米商品条形码企业名称为温岭市某绿茶庄园有限公司,经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查询,该绿茶庄园有限公司厂商识别条码已于2011年11月21日注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形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形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重新取得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且条形码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处罚款1000元。目前,该产品已在商超下架。

  • 提示

勿忽视商品“身份证”

条码注册日期在 9/10/11/12/1/2月‬份的企业, 请及时处理续展年审,逾期将被直接条码注销。导致产品下架,无法正常销售,且影响公司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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