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商场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商品会有两个条形码,这个情况允许吗?

其实其中一个是店内码。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因此,店内条码的使用,是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1. 本条是关于使用店内条码的规定。

2. 销售者在其商品的营销与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不应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使用店内条码。

3. 为便于商店的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4. 店内条码主要用于变量消费单元和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再包装的定量消费单元。

5. 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6.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的零售,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店内条码:前缀码为20-24的商品条码,用于识别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注:8位店内条码的前缀码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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