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已获得EAN厂商识别代码,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定货外方仍需要企业申请UPC,该企业是否还要申请UPC条码?
自2005年1月1日起,EAN系统与UPC系统兼容,并在全球范围内通用,企业可根据客户需求申请UPC条码。
我公司想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加工后的成品由我公司负责销售及售后服务,请问该批产品上应该用我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还是加工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
答:《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该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因此,产品上应该使用您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是否代表商品的价格或说明?
不代表。零售商品标识代码(EAN/UCC-13,EAN/UCC-8,UCC-12)中的每一位数字均不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
销售者进货时,应查验生产企业什么证明文件?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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